關于公開征求《宜昌市文明養犬管理條例(草案)》意見的公告
2022年4月27日,宜昌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宜昌市文明養犬管理條例(草案)》,為進一步弘揚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強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條例草案全文及其說明向社會公布,歡迎社會各界于5月27日前通過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向宜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聯系電話:6256708 郵寄地址:宜昌市西陵區沿江大道102號 郵編:443000 電子郵件:ycsrdcwhfgw@163.com
宜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2年4月28日
宜昌市文明養犬管理條例
?。ú莅福?/font>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眾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免疫、登記、飼養、收容、領養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市養犬管理以文明規范養犬為目標,實行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域養犬管理。
重點管理區為城區和各縣市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及其他城鄉規劃區。一般管理區為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其他區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點管理區的具體范圍及時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所稱城區,是指西陵區(含宜昌高新區東山園區)、伍家崗區、點軍區點軍街道、猇亭區古老背街道以及夷陵區城市建成區所在區域。
第五條 本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指導和監督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公安部門是養犬管理的牽頭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登記管理,查處違法違規養犬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行政執法和應急處置工作。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占道售犬行為和養犬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組織捕捉流浪犬只,協助公安部門查處違法養犬行為。
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犬只的防疫和檢疫、狂犬病等犬類疫情監測和處置、犬只無害化處理及收容場所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疫苗的供應、預防接種、登記和狂犬病疫情監測、狂犬病人的診治等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引導物業區域內居民規范養犬,及時勸阻、制止和報告違法違規養犬行為。
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和園林、生態環境、教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管理部門做好轄區內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居(村)民會議、業主大會,就本居住區養犬事項制定管理公約或者規約,并組織監督實施。養犬人應當遵守公約或者規約。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助相關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的行為規范。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
電視、報刊、廣播、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文明養犬教育的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和投訴。
公安、城市管理執法、農業農村(畜牧獸醫)、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的方式,及時受理、處理群眾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 免疫與登記
第九條 本市重點管理區禁止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一般管理區內禁止飼養烈性犬,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禁養犬只名錄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本市實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和養犬登記制度。
犬只出生滿三個月或者免疫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養犬人應當到具備法定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為犬只接種預防狂犬病疫苗,取得免疫證明。重點管理區的犬只應當同時植入電子標識。
養犬人應當持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材料,攜犬只到公安部門指定的養犬登記機構或通過信息化系統申請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一條 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并倡導為犬只投保犬只傷人的責任保險。
第十二條 養犬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個人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每一戶籍或每一固定住所限養2只,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煤戏ㄓ行У娜幻庖咦C明;
?。ǘ┧B犬只符合本條例有關犬只數量、品種等規定;
?。ㄈo遺棄、虐待犬只的記錄;
?。ㄋ模┤陜葻o因不文明行為,養犬登記證被吊銷的記錄。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登記的,可以繼續飼養。
第十三條 單位飼養犬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軌颡毩⒊袚韶熑?;
?。ǘ┯蟹煞ㄒ幰幎ǖ奶厥庥猛?;
?。ㄈ┯袑iT的圈養設施,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和馴養;
?。ㄋ模┯薪∪酿B犬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養犬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養犬人姓名、住址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登記的犬只轉讓、失蹤或死亡的,養犬人應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養犬人應當根據免疫有效期對犬只續種預防狂犬病疫苗,并攜犬只和續種免疫證明到養犬登記機構或通過信息化系統延續有效期。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通過信息化系統建立犬只電子檔案,記載下列信息:
?。ㄒ唬B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地或者護衛場所的地址和聯系方式;
?。ǘ┤坏拿庖呓臃N信息、出生時間、品種、主要體貌特征和照片;
?。ㄈB犬人因違反養犬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
?。ㄋ模B犬登記、延續、變更、注銷等信息;
?。ㄎ澹┬枰涊d的其他信息。
公安、城市管理執法、農業農村(畜牧獸醫)、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通過信息化系統,實行免疫、登記、監管等信息共享,為社會公眾提供相關管理和服務信息。
第十七條 禁止轉借、冒用、偽造、變造、買賣養犬登記證、犬牌以及免疫證明。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社會公德,遵守文明規范和公共秩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不得虐待、遺棄飼養的犬只,更不得驅使、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第十九條 重點管理區內,養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扇∮行Т胧┓乐谷蛔孕谐鰬?;
?。ǘ┤陀绊懰藭r,應當即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ㄈ┎坏迷谛^樓道、樓頂、房頂、綠化帶等公共區域以及單位集體宿舍、開放式陽臺、城市綠地飼養犬只;
第二十條 重點管理區內,攜犬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y犬只外出時為犬只掛犬牌,束犬鏈(繩),長度不超過1.5米,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引,主動避讓他人;
?。ǘ┏俗娞莼蛘咴谌藛T密集場所,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籠),或者懷抱;
?。ㄈ┎坏脭y犬只進入單位辦公場所、政務便民服務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公共文化體育場所、餐飲場所及候車(機、船)室、商場、超市、賓館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
?。ㄋ模┎坏脭y犬只乘坐公共汽車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攜犬只乘坐出租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
?。ㄎ澹y體型較大犬只(肩高離地超過60厘米或體長超過90厘米的)外出時,需佩戴嘴套;
?。┘磿r清除犬只糞便;
?。ㄆ撸┙箶y帶犬只進入江道、河道等水體。
?。ò耍┓?、法規的其他規定。
殘障人員攜帶的導盲犬、輔助犬不受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限制。
養犬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有效約束犬只,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犬只傷亡責任由養犬人自負。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其經營管理單位可以決定是否允許攜犬只進入。禁止犬只進入的,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
鼓勵有條件的公共場所設置犬只臨時寄放場所或者設施。
第二十二條 攜帶犬只臨時進入重點管理區的,應當持有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并遵守重點管理區的養犬管理規定,連續逗留時間超過30日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重點管理區域內,個人飼養犬只生育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60日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依法送交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個人、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放棄飼養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條件無法辦理養犬登記的,養犬人應當在10日內將犬只依法送交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個人、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場所。
第二十四條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本居住區管理公約或規約,劃定犬只活動區域。犬只活動區域應當配備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以及標明區域范圍、開放時間、警示事項等內容的告示牌。
第二十五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衛生機構診治,先行支付醫療費用,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犬只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將犬尸送交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丟棄。
第二十七條 養犬人發現所養犬只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報告或向110報警,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置。
第四章 犬只收容與領養
第二十八條 城區由市公安局會同城市管理執法、農業農村(畜牧獸醫)、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規劃建設或采取購買服務方式設立犬只收容場所。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犬只收容場所。場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犬只收容場所負責接收走失犬只、流浪犬只、養犬人送交或遺棄的犬只及依法被沒收的犬只等。對收容、救助的犬只應當登記造冊,并保障必要的飼養和救治措施。禁止宰殺收容救助的犬只和將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流浪犬由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捕捉,并送交犬只收容場所。犬只收容場所接收后,應當查驗犬只的相關信息。能夠查明養犬人信息的,應當通知養犬人在7日內領回。養犬人領回犬只的,應當承擔犬只在收容期間產生的相應費用。養犬人逾期不領回的,犬只收容場所按規定處理。不能查明養犬人身份信息的,按照無主犬只處理。
第三十一條 無主犬只經檢疫合格并實施絕育后,可以由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個人和單位領養。領養的個人和單位應當承擔犬只免疫、救治和絕育產生的相應費用。
第三十二條 倡導和支持民間犬只救助機構和愛犬人士依法從事流浪犬只救助、無主犬只認領等活動。
第五章 犬只交易與經營
第三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向個人銷售禁養犬。犬齡滿三個月但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犬只禁止銷售。
第三十四條 從事犬類診療、展覽、美容、寄養、訓練等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依法辦理相關證照。
第三十五條 銷售犬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動物防疫工作,如實記錄犬只的品種、數量和流向,告知買受人本市養犬管理的相關規定,并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在住宅小區從事犬只銷售、診療、展覽、美容、寄養、訓練等經營活動。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擾民、破壞環境衛生。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加工、隨意棄置病死犬和病害犬產品。從事犬只飼養、屠宰、經營以及犬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病害犬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在本市重點管理區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以及在本市一般管理區飼養烈性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犬只登記或延續登記有效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養犬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養犬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養犬登記證、犬牌、免疫證明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轉借、冒用養犬登記證、犬牌、免疫證明的,由公安機關沒收轉借、冒用的養犬登記證、犬牌、免疫證明,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遺棄或者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機關收容犬只,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人三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有二次以上遺棄或者虐待犬只記錄的,對違法行為人終生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重點區域內未按規定飼養犬只,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犬只傷人等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二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反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因未采取有效約束措施,犬只兩次以上傷害他人或者一次傷害兩人以上的,由公安部門收容犬只。
?。ǘ┻`反第六項規定,對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排放糞便未即時清除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街道(鄉鎮)綜合執法部門責令予以清除,可以并處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ㄈ┻`反第七項規定的,攜帶犬只進入江道、河道等水體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由公安部門收容犬只。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飼養犬只不遵守接種狂犬病疫苗,或病死犬無害化處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向個人銷售禁養犬只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犬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具有違法飼養禁養犬只并傷害他人情形的,相關處罰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十九條 阻礙養犬監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養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審議《宜昌市文明養犬管理條例(草案)》議案的說明
——2022年4月27日在宜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
宜昌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 李秀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現就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宜昌市文明養犬管理條例(草案)》議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背景
本條例是2022年度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項目。2019年12月,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規章《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施行以來,在市委的堅強領導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支持下,各部門積極主動作為,共登記備案犬只2.2萬余只,收容各類流浪犬、禁養犬1700余只,勸導、查處遛犬不栓繩等違規行為2100余人次,涉犬糾紛警情大幅下降,取得了明顯的管理成效。在實際運行取得成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當前我市創建全國文明典范城市的更高要求,亟需將成熟的經驗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予以固化,根據實際需求強化違規制裁,為養犬管理工作提供位階更高的法治保障。
二、起草過程
2022年1月,市公安局會同市城管委、市畜牧獸醫中心,在全面總結《辦法》實施情況的基礎上,充分調研,聽取廣大群眾和相關部門意見,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2022年2月至3月,按照立法工作要求,先后多次征求社會公眾、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的意見,由市司法局開展合法性審查,修改完善后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4月9日經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立法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宜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并充分借鑒武漢、上海、蘇州、鄂州、嘉興、寧波等外地立法經驗。
四、主要內容和需要重點說明的問題
?。ㄒ唬┲饕獌热?/p>
《條例(草案)》共7章51條。包含以下內容:一是明確了養犬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目的、適用范圍,明確了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承擔的管理職責和要求。二是明確了養犬免疫和登記管理的要求,提出了禁養烈性犬、限養大型犬的規定,對個人、單位飼養犬只明確了要求和條件。三是對養犬人飼養犬只涉及公共場所、公眾利益的行為進行了規范,主要是對飼養犬只、攜犬出戶、乘坐公用電梯、進入公共場所、犬只傷人、犬只死亡等問題明確了要求和責任。四是明確了犬只收容和領養、交易和經營的要求,對犬只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全流程的規范。五是明確了養犬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違規養犬、不文明養犬以及遺棄犬只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ǘ┬枰攸c說明的問題
市人大常委會對養犬管理納入立法計劃項目的原名稱是《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條例》,此次提交審議的立法名稱為《宜昌市文明養犬管理條例》,主要考慮以下幾點理由:
1.突出“文明”特色。按照地方立法“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的總體要求,在起草《條例(草案)》時,結合創建全國文明典范城市實際,以“文明”作為此次立法工作的特色,在犬只飼養全過程都明確了相關“文明”的要求,并對部分嚴重影響群眾生活的不文明養犬行為增設了處罰(如第四十三條“重點區域內未按規定飼養犬只”等)。
2.科學調整適用范圍。原《辦法》僅將城區納入養犬管理區域,不能滿足各縣、市城市化管理及創文明城市的需求,《條例(草案)》將全市行政區域納入管理區域,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域養犬管理,考慮到部分山區縣市實際情況,“重點管理區”由屬地人民政府劃定。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的規定,《條例(草案)》要求“全市實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和養犬登記制度”,但實際工作中農村地區實行犬只登記有一定難度。為不與上位法抵觸,《條例(草案)》延續上位法表述,工作中擬結合城鄉發展和群眾需求,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分步推進。